为了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医疗改革的总体部署,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文)、《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保障对象和时限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与研究生。
第二条 大学生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三条 大学生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缴费标准为20元∕人?年。
第四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休学,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期间,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注销学籍的,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当年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不予退回。
第二章 保障待遇
第五条 大学生医保待遇分为大学生住院、门诊重症疾病(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其中,大学生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大病)的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支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6.未经校医院同意转诊的门诊费用(校外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
第三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七条 普通门诊就医由学校统筹管理,我校大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为华中农业大学医院。参保大学生凭公费医疗病历到校医院挂号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支付。
学生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由主诊医生提出意见经校医院领导同意后,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校外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外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回校后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 门诊重症疾病(大病)就医需大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疾病的病历,由学校报洪山区社保处批准,在市内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凭个人身份证就医。符合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门诊重症疾病(大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万元;
(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三)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
(四)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六)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七)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
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按《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报销。
第九条 大学生住院就医首诊医院为华中农业大学医院,在校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支付。如需转院治疗,由接诊医生开具转院证明,经校医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转外院就诊。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医保手续,其医疗费用按医保报销的相关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第十条 因病情危急在定点医院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大学生,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因病情危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学校在大学生入院的7日内向所属社保处登记备案,医保基金启动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出院后学生提供相关医疗资料,由学校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学校期间因病住院,出院后学生提供相关医疗资料,由学校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以武汉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范围为准(详见武汉市“医保”网)。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校医院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处(部)、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校团委、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校医院等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第十五条 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大学生医保的实施方案,启动、管理和督办各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部)负责学生的学籍确认(入学、休学、退学、转学及毕业离校),并做好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及学生入学须知相关内容的拟定。
第十七条 计财处负责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大学生医保费用,向学生提供相关收费票据,并监管学校大学生医保经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校医院按照地方医保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大学生医保管理体系,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及院外转诊管理,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日常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负责与地方医保部门的联系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等工作,负责学校学生病历管理、使用及其它相关管理的文件制订,并行文执行。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相关政策由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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